南京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29  浏览次数: 790

南京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南艺院发〔2011〕41号,2011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我校早日建成国内一流艺术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南京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各一级学科学术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评议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闳约深美”的办学理念,努力营造开放交流的学术气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战略,促进南京艺术学院的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学科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知名专家组成,成员来自各二级学院、科研单位和直属部门,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院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秘书长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一级学科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人选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院长聘任。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我校外聘教授的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中途因故需要替补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由院长解聘和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研究国内外艺术科学发展趋势和我校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科研发展战略,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院系调整和学校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九条  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审议研究生导师的增列。

第十一条  评定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团队、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和科研成果,评审学校各类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二条  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议学校拟聘请的兼职教授和名誉教授。

第十四条  承担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调查结果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推动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情况,为推动学校的学术发展建言献策。

各一级学科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议本学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规划及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第十八条  推荐本学科教授、副教授及以下层次教师专业技术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第十九条  审议本学科科研机构的组建。

第二十条  审议本学科选聘教师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  负责由各学科学术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学术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筹划本学科学术交流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学科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议  程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及决定重大事宜。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各学科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各一级学科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如有校学术委员会5名以上成员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召集会议,主任委员可决定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五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 2/3 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需回避。

第二十八条  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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