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校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30  浏览次数: 440

  

  

  

  

  

  

  

  

  

  

  

南艺院发〔201625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校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现决定对申请我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规定做进一步完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我校历年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年限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即通过资格审查进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的时间)之日起,必须在6年内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6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

1.申请人在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学校即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撰写进行必要的指导,学校参照校内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有关学位论文答辩事宜的规定予以管理。

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答辩的,须办理延期答辩手续并经批准;申请人只能申请延期答辩一次。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南京艺术学院

201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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