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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财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接受捐赠物资(以下简称受赠物资)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南京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京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或校内相关部门捐赠的、且符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或校内相关部门捐赠的各类物资都属于学校资产,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章受赠物资的接受与入账管理

第四条 以学校为受赠主体的受赠物资,由发展规划与社会合作办公室负责接受;以校内相关部门为受赠主体的受赠物资,由相关部门负责接受。接受捐赠的部门应及时填写《南京艺术学院接受捐赠物资登记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造册登记。

第五条 受赠物资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按照《南京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部门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能证明其价值的票据或相关资料,作为入账定价的依据。如无法提供,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受赠物资进行估价入账。

第七条 受赠的境外物资,由接受捐赠的部门协同捐赠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三章受赠物资的调配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受赠物资原则上按捐赠人的意愿调配使用。若捐赠人无特别要求,由发展规划与社会合作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提出调配使用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学校对受赠物资按照“归口部门统管、受赠部门专管、使用部门保管”的方式进行管理。根据受赠物资的不同形式和功能,分别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具体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对于在独立楼栋使用的捐赠物资由该楼栋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对于在公共场所使用的捐赠物资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管理;对于不适宜公开展示的捐赠物资由美术馆、档案室及相关部门负责收藏。

第十一条 校企共建项目中受赠物资的管理。校企共建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部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列仪器设备清单。属校企共建协议书中企业承诺赠予学校的物资,受赠物资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按照《南京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受赠物资仍属学校所有,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受赠物资交由合作企业处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理、占用受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艺术学院

2016年3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