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艺院发〔2017〕139号 南京艺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章、规范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高职本科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南京艺术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日期来我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执行。 (三)因其他原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某些特殊病情的需附学校指定的专科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参加选课,已选课程无效。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学制有四年制和五年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专业的计划学习年限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八年;五年制本科专业的计划学习年限为五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八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获得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具体按照学校本科生课程考试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提前向开课单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学校本科生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应及时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具体按我校课程补考或重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中途办理休学,已完成学习并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记入成绩单;未完成学习的课程,需履行退课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或不及格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其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学校有关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具体按照学校有关学生请假制度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具体按照学校普通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如确有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组织专业审核,对符合转入专业条件的,学校将适当放宽政策,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外校学生欲转入本校者,需由本人说明理由,提交书面的、签署有转出学校同意意见的申请表(跨省转学的还需提交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复),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进行专业考核,专业考核合格后,有关材料报分管院长批准,再报江苏省教育厅,在收到省厅批复后办理学生转入手续。 (三)本校学生欲转到外校者,需先向所在学院说明理由,填写并提交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再报江苏省教育厅,在收到省厅批复后(跨省转学则以收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复为准),通知该生办理后续转出手续。 (四)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学生转学手续每学期集中办理,具体按照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单位,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3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3年(含3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含1/3)的; (二)因学习困难、出国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三)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四)参军入伍的; (五)其他原因需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创业休学的,每次可申请1-2年,期满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创业休学不得超过3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需提交有关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办理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且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创业休学除外)。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复学。 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愈证明(某些特殊病情的需附学校指定的专科医院专科医生的病愈诊断证明),并通过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得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身心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符合续休条件的除外);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2周没有报到注册的; (五)非毕业当年且无特殊原因一学年所修得学分低于15学分的; (六)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同意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后办妥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有关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在弹性学习年限内返校修读,达到毕业要求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发证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南京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当年学位申请标准的相关规定,由学校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获得学位时间从发证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背学术诚信,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具体按照学校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明。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或电子注册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同时报省教育厅。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校内相关文件规定即时废止。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南京艺术学院 2017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