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29  浏览次数: 2182

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南艺院发[2017]158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要求,培养具有专业技艺精、实践能力强、人文素养高的艺术人才,引导大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南京艺术学院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金额及比例

一等奖:4000/人,占学生数的4%

二等奖:2000/人,占学生数的8%

三等奖:1000/人,占学生数的15%

单项奖:500/人,占学生数的30%

三、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2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分位于所在年级前80%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4、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含重修课程,不含补考课程);参评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

5评奖期间不在处分期限内;若受过处分,但处分已经解除者也可参评。

四、评定的基本依据

1、一、二、三等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符合参评范围和参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学生学年总评成绩排名及比例确定等次奖学金。学生学年总评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学生学年总评成绩 = 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对应的百分制成绩×80% + 素质综合测评成绩×20%

若学生学年总评成绩相同,则按照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序;若素质综合测评成绩还相同,则按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排序;若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还相同,则按专业主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序;如再相同,报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裁定。

2单项奖用于奖励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而未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学生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自主申报,相同条件下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1)创新创造成果奖:用于奖励参加各类有广泛影响的专业展览或校级以上各类专业竞赛、创业大赛、原创作品参加各类展演活动等获奖,以及获得创新计划校级立项并结项的学生。

2)社会工作突出奖:用于奖励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带领班级或团队取得校级以上各类荣誉,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3)社会实践优秀奖:用于奖励在社会调研、知识普及、公益扶助、宣传报道等校级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4)校园活动贡献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各类文体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或策划、组织校园学习、体育、公益等活动获得好评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学生。

5)学业学术突出奖:用于奖励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积极参加校级以上学术论坛且发表学术报告的学生;通过英语、计算机水平测试并获证书,积极参加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

6)文明风尚表率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环保、卫生、公益活动,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7)其他单项奖: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拟定奖项名称及申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即可设立。

五、评定程序

1、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生奖项的审核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学院领导、学工办(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本学院学生奖项的初评、公示、上报等工作。

2、一般每年九月份进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3、一般每年十月份二级学院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公示和上报,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在各二级学院初评后公示5天,征求广大师生意见,无异议之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工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时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随即取消参评资格,不予补报。复核后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

4、凡发现弄虚作假,立即撤销获奖资格,并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凡在奖学金证书颁发之前,受到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立即撤销获奖资格。

六、附则

1、本办法“以上”均含本数。

2、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刘海粟奖学金之间两两不可兼得。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文件即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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