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刘海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29  浏览次数: 1952

南京艺术学院刘海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南艺院发[2017]146

一、总则

我校刘海粟奖学金设立于1982年,遵循已故名誉院长海粟大师的意愿,奖学金的发放目的在于通过奖励实事求是、严谨踏实、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优秀人才,以促进我校校风学风的整体优化和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该奖学金为我校设立的最高荣誉奖学金。

二、奖励对象

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含在职)、本科生、中专生,符合评选条件均可参加评奖。

三、奖项设置

刘海粟奖学金:7名(原则上研究生1名、本科生5名、附中学生1名),8000/名。

四、评选标准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学习勤奋刻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评奖期间不在处分期限内;若受过处分,但处分已经解除者也可参评;

3、本科生所修得年度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研究生、中专生成绩为良好以上;所有参评者上一年度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4参评者除符合上述123条款外,上一年度表演或作品在国际、国家级权威专业性比赛、展出评比中获奖;论文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者,其中本科生须在全国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1篇论文,研究生须在全国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2篇论文可参评刘海粟奖学金。论文发表署名须为第一作者;

5、在参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成绩优秀者。

五、评审程序

1、本奖学金按年度评审,学生依据评选标准自行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审核评议后推荐出候选人,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参评名单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然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审。

2、本奖学金每年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前评比,两者不可兼得。

3、凡有弄虚作假者,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参评资格,如已颁发,奖学金证书及奖金予以追回。

六、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学生工作处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后生效。


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