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南艺院发〔2015﹞202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及服务社会,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评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如期完成规定学年的课程,并符合课程成绩规定;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等级及金额 第1学年:博士覆盖面为100%,金额为10000元/人;硕士覆盖面为100%,金额为8000元/人。 第2、3学年:博士 一等奖按20%评定,奖学金12000元;二等奖按30%评定,奖学金10000元;三等奖按50%评定,奖学金8000元;硕士 一等奖按20%评定,奖学金10000元;二等奖按30%评定,奖学金8000元;三等奖按50%评定,奖学金6000元。 第四条 资金管理 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筹措负担。其中;省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OO0元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70%的比例、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40%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余所需部分由我校给予支持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评分标准(适用于第2、3学年) 1、课程成绩(占比45%)
课程成绩规定一览表 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方可参评;并以所评定学年的所有课程(课程外语除外)的均分作为其课程成绩的最终得分。满足上述规定者,如在评定学年所有课程(课程外语除外)的均分小于80分,仅能参加三等奖的评选。具体课程目录参见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外语成绩不在考察范围之内。 2、科研、展演(占比45%) (1)科研成果:所评定学年中每在中文核心期刊正式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或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者加15分;在省级学术期刊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者加10分;获得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并在评定学年结项者加10分。 注:学术论文署名须为南京艺术学院且为第一作者。 (2)创作、表演:获全国重要创作、展演比赛一、二、三等奖项者分别加15、10、8分;获得省级创作、展演比赛一、二、三等奖项者分别加8、6、4分。 获全国重要创作、展演多人合作项目:一等奖,排名第一加8分,排名第二加6分,排名第三加4分;二等奖,排名第一加6分,排名第二加4分,排名第三加2分;三等奖,排名第一加4分,排名第二加2分,排名第三加1分。 获省级重要创作、展演多人合作项目:一等奖,排名第一加4分,排名第二加2分,排名第三加1分;二等奖,排名第一加2分;三等奖,排名第一加1分。 具体奖项级别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 论文以公开发表的期刊的层次,展演以获奖的最高级别为依据进行加分,不得重复加分;科研、展演的加分值最高为45分,超出部分不再使用。 3、社会实践(占比10%) 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创作活动并得到认可者加2分;参加校级研究生社团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者加2分;参加具有影响力的志愿者活动并得到认可者加2分;获得省级荣誉表彰者加4分。 第六条第2、3学年按照课程成绩、科研展演及社会实践权重相加后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并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分配名额,从高到低确定各等级获奖名单。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年为评定单位按照本人申请、培养单位评议推荐、研究生部(处)审核、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评定。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定。评定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5-7人组成。 第九条 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研究生部(处)审核通过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研究生部(处)对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通过的获奖名单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研究生执行本办法,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南京艺术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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