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学生重大疾病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29  浏览次数: 263

南京艺术学院学生重大疾病资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南艺院发[2007]6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学生的基本医疗需要,对因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给家庭生活或支付医疗费用带来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学生度过难关,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疾病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校交纳医疗保险的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成教学生。

第三条学生重大疾病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学生重大疾病资助基金的来源:

1、学校学生医疗费结余留用部分。

2、保险公司每年返还学校的学生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资助范围

第五条 校期间患有重大疾病的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校期间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非个人过失造成在校学生意外人身伤害后果的学生。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由学生工作处和二级教学单位协调,在新生中确定4%的贫困学生,免费享受医疗保险。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凡符合江苏省医保范围的仍需自付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学校可再给予资助报销70%,但累计资助不超过3000元。

第十条由卫生所诊断需转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医疗费用开销较大,由本人申请、卫生所签署病情鉴定意见、二级学院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提出资助意见,报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批可给予一次不超过1000元的资助,传染病以及特殊病情酌情增加。

第十一条凡符合第七条已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学生,在保险公司赔付后,由本人持病历和医疗费发票单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调查审核、卫生所鉴定病情,报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讨论,签署意见后给予一定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身体恢复期间可获得3001000元的生活资助,特殊情况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出资助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卫生所以及有关人员在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保险理赔过程中所开支的车马费、加班费等,由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从学生大病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每年出资2万元为新生印刷《学生手册》,由院财务处设代管科目,每年由学工处统一组织对学生手册进行修改、印刷和发放,院审计室负责对《学生手册》印刷的招标和审计,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每年学生重大病资助基金使用控制在10万元以内,积余的部分转入下年重大疾病资助基金。

第十五条除上述用途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此经费。

第五章资助程序

第十六条学生重大疾病资助的程序为:

1、符合重大疾病基金资助范围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大病资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2、卫生所对学生提供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病情鉴定意见;

3、申请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签署资助意见;

4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对各单位学生资助申请提出资助意见,并按工作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

5、申请学生持批准后的《申请审批表》和报销单到学校财务处报销或领取资助金。

第六章审批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重大疾病基金资助的审批:

1、申请大病基金资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2、申请大病基金资助金额在1000-3000元之间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每年新生中4%的贫困学生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名单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每年印刷《学生手册》经费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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