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29  浏览次数: 261

南京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南艺院发2011169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本实施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三、认定组织机构

(一)南京艺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以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二级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认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各二级学院在具体组织认定的过程中,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状况,设置A级:一般困难;B级:比较困难;C级:特殊困难等3个档次。

(一)A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2%

(二)B级: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困难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5、父母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

6、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

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实际,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9%

(三)C级: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6、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8、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子女。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4%

(四)认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各二级学院在组织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和比例确定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认定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申请学生困难等级的,由各二级学院将学生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学院共同研究确定学生的困难等级。各二级学院报送的特殊情况学生数不得超过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1%

六、认定结果的复查与抽查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安排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视情况追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学校资助资金;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3、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

4、经常出入校外网吧和娱乐场所,沉迷网络;

5、其他经学校和二级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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