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和先进集体评定条例(修订)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29  浏览次数: 490

南京艺术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和先进集体评定条例(修订)

南艺院发[2015]151

第一章总则

为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表彰在学习、班级建设、校风建设及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和集体,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评定对象与参评资格

第一条评选对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对象为在南京艺术学院具有正式学籍,连续学习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先进集体评定对象为在学习、班级建设、校风建设及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班级、支部、社团等。

第二条参评资格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够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获得当年度的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刘海粟奖学金;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从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从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依据学校下发文件进行差额评选、当面述评、择优推荐,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三章评选标准

第三条三好学生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方向坚定;

(二)学习勤奋刻苦,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学习成绩优秀;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处事公正,关心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乐于助人;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参加集体、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在良好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四条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除符合三好学生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积极主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二)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党团支部、社团等学生干部满一年,关心班级、学院、学校建设和发展,热心为同学服务;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较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明显。

第五条先进班集体

(一)集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开展党、团组织生活与班会活动,积极要求上进,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二)有团结的班委、团支委,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联系群众,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在各项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及时、主动地向学校、学院有关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同学的学习、思想状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三)班集体具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班集体成员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四)班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及党团组织、社会实践等其他活动。在校期间,班集体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能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和个人卫生习惯,均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根据本条例制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成立评比小组、负责评比工作。在评比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对照条件,按照学校下达的年度评比名额,择优向学校推报侯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经资格审查后通过一定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最后获奖名单。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安排在11月中旬完成复核工作。学校11月下旬审定最后获奖名单,向获奖者发放证书。

第九条 学校下发正式文件前,获奖学生若违纪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即中止获奖资格,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公示与申诉

第十条学院须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专栏,把初评结果及时向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结果复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凡发现弄虚作假,立即撤销获奖资格,并追回证书和奖品。

第十一条学生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个人对评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该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评优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先进对象的跟踪调查,切实保证评优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榜样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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