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学生优秀造型艺术作品收藏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29  浏览次数: 199

  

  

  

  

  

  

  

  

  

  

  

南艺创字[2009]12

  

南京艺术学院学生优秀造型艺术作品收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造型艺术专业学科建设,健全和完善教学资料档案,反映教学动态,展示教学成果,促进学术交流,激发学生的创作热情,建立拔尖人才的培养机制,培育学校办学特色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藏作品范围。凡我校造型艺术专业在校学生(本科、硕士研究生)参加全国或省级美展作品、各类主题活动中的优秀作品,以及毕业创作、教学习作中的优秀作品,均属收藏范围。

第三条收藏作品原则

(一)保证质量。坚持宁精勿杂,宁缺勿滥。

(二)作者同意。凡留校的作品,须经作者本人同意。

(三)产权归校。凡收藏的作品,其产权一律归学校所有,学校可用于教学、展览、宣传、出版等各类活动,作者保留署名权。

第四条作品收藏办法。收藏作品来源由各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对收集到的作品,由学校创作指导委员会集中评选,提出收藏作品数目并附拟收藏作品的鉴定意见,报学校批准。作品收藏时,由学校与作者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学校统一颁发作品收藏证书。

第五条作品收藏时间。作品收藏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定于每年的五至六月份,在学生毕业展期间,对特殊作品的收藏视情况而定。

第六条补偿与奖励。对学生优秀造型艺术作品的收藏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在大力倡导学生热爱母校、捐献作品的基础上,根据收藏作品的质量、大小及类别等给予作者适当的经济补偿和奖励。具体标准为: 2000元、1000元、500元三个等级。

其它特殊作品的收藏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对已获得学校各名人及专项奖学金的优秀造型艺术作品的收藏,按奖学金条例中办法执行。

第七条经费来源。收藏经费从学校专项经费中列支。学校此项经费由艺术创作与实践处负责预算和管理。

第八条收藏作品的管理。建立收藏作品的管理与宣传规范化与制度化,收藏的作品由艺术创作与实践处统一管理,其所有权属于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作品存放于学校收藏室,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对收藏作品应逐件登记造册,并严格收藏作品使用登记制度,确保作品的安全、完好。作者本人因参展、出版等需要暂时借用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租借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艺术创作与实践处。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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