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南京艺术学院文学作品奖”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29  浏览次数: 418

  

  

  

  

  

  

  

  

  

  

  

南艺院发[2009190

  

关于设立“南京艺术学院文学作品奖”的通知

  

各院(校)、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校剧作、文学创作等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激发师生的创作热情,推动剧本、文学创作教学工作,展示教学创作成果,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建立拔尖人才的培养机制,同时增强校园的文化氛围,提高学生的文学素养,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南京艺术学院文学作品奖”,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艺术学院文学作品奖”评选办法(试行)

  

  

南京艺术学院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南京艺术学院文学作品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评选范围

(一)文学类:包括小说、散文、诗歌等;

(二)剧作类:包括电影、话剧、电视剧(片)、影视短片、音乐剧、舞剧的文学台本。

第二条评选对象

我校在藉教职工和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相关作品。

第三条评选要求

弘扬主旋律,体现时代精神,传承文化精髓,展现民族、地域文化特色;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和创新性。

第四条评选时间

两类评选分别为两年一次,逢双年评选文学类,逢单年评选剧作类,于当年的十一月份举行。

第五条申报办法

两类评选分别设教师组和学生组,教师组可采取集中申报和个人申报,学生组须由相关学院或学生社团推荐集中申报。

第六条评选办法

对申报的作品,由学校艺术创作与实践处组织校内外专家经过通讯评审与集中评选,评出各类获奖作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由学校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及奖品。

第七条奖励办法

教师组两类作品的评奖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学生组两类作品的评奖分别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奖金标准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三个等级。为保证获奖作品的质量,奖励作品坚持宁缺勿滥原则,根据评选结果,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著作权原则

(一)要求原创:要求作者保证送交参评的作品为自己所创作,如出现创作权纠纷或发现剽窃行为,将取消参评资格或已获奖项,并视情况作严肃处理。

(二)著作权归属:凡获奖的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和署名权,学校拥有用于教学、展演、宣传等各类活动的优先使用权。

第九条经费来源

(一)从学校创作基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或资助等经费。

第十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艺术创作与实践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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