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30  浏览次数: 8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和《南京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规范的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定期检验、维护和技术培训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一旦发生损坏或丢失,当事人要及时如实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报告单》报固定资产的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所属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所述处理权限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并经逐级上报审批。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以及乐器设备、工具器材等可为私用的资产,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8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损坏且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未执行相关规定,造成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坏的;

3.操作过程中,指导老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坏的;

4.管理人员失职,造成损坏的;

5.人为因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坏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按折旧价的10%-20%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损坏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态度端正且主动如实报告的。

(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计算: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50%计算;10年以上按30%计算。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修理后性能或精度大幅下降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计算损失价值;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按整体折旧后的净值赔偿。

第七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则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用。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新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经公安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赔偿处理权限

第九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处置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5000-20000元(含20000元),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资产,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由学校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国资处。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立案处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发生损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资产的损坏程度作出技术鉴定,同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的当事人要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写明经过,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赔偿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监督。

赔偿金额2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的,如因经济确有困难,赔偿人可提出分期缴纳申请,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工资中扣除,学生的赔偿款须在毕业前缴清,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的赔偿款(包括保险公司理赔款)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用于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的维修或购置。赔偿款不得以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最终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国资处、财务处根据批复及缴款单据,按规定调整相应账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南京艺术学院

2016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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