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对抽检学位论文出现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29  浏览次数: 933

  

  

  

  

  

  

  

  

  

  

  

南艺研字〔201520

  

  

南京艺术学院对抽检学位论文出现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是学位审核、研究生导师评估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依据。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约束机制,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和《南京艺术学院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不合格学位论文”,是指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等上级行政机构组织抽检的学位论文中,抽检评议表中出现专家评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研究生处根据上级抽检结果的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告相关学院。学院应将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四条 有关学院及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简称分委会)在收到研究生处的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交《对抽检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处理意见表》。

(一)如分委会认可抽检评议意见,则责成该学位论文的导师指导该研究生在规定期限(不少于为三个月)内认真修改其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后,将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论文盲审并将盲审结果通知有关学院。学院应将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二)如分委会不认可抽检评议意见,可向研究生处提出复审申请,提交《抽检不合格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并可建议需回避的评议单位或个人。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通知有关学院。学院应将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五条 凡有抽检评议并经确认为不合格或经复审评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在下一轮的毕业环节中,该论文指导教师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由研究生处组织盲审。同时按照《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对导师进行责任追究,其所在学院将受到通报批评。

第六条 如学位论文经核实存在舞弊情况或作假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直至撤销其学位。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对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抽检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研究生处

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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