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30  浏览次数: 1737

  

  

  

  

  

  

  

  

  

  

  

南艺院发[2009176

  

关于印发《南京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的通知

  

各院(校)、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校人才培养及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南京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五章学士学位部分作了部分修订,修改稿已经2009624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艺术学院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南京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五章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及本专业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具有独立从事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达到本科毕业标准,且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含2.0);

(二)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创作或演出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重大校纪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及两次以上行政记过处分),或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者除外),经考察已解除处分察看期,专业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含3.0;

本条文字所述“规定的要求”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根据每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发布的相应标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位:

(一)未达到上述各项条件者;

(二)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

(四)其它不符合本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二十二条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回校修读,如符合毕业当年学校公布的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予以补授。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士学位论文要求选题新颖,文字通畅,有一定的深度与独到的见解,表明学位申请人在该学科上掌握了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

学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四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

(一)答辩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由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三人组成,答辩小组组长原则上应该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答辩小组组长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任命。

答辩小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辩。

(二)学士论文答辩程序

学士论文答辩的程序如下:
1
、答辩小组组长宣布开会;
2
、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
、答辩小组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4
、休会。

答辩小组成员在休会期间根据申请人的答辩情况进行成绩评定,并由答辩小组组长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5
、复会。答辩小组组长宣布论文答辩是否通过以及学士学位论文的最终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一)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相关教学单位教务秘书对学位申请人历年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教务处复核无误后提交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它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学位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适用于2008届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已授学位的学生不再重新审定;之前所发相关文件若与本细则精神不相符,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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