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外国来华留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30  浏览次数: 98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南京艺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本校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学籍管理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留学生本科新生,持《南京艺术学院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JW202表、本人护照,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拒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缴费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选课,已选课程无效。因其它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将以旷课论处。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将视为自动退学。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学制有四年制和五年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专业的计划学习年限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八年;五年制本科专业的计划学习年限为五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八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留学生应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获得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提前向开课单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应及时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具体按我校课程补考或重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在学期中途办理休学,已完成学习并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记入成绩单;未完成学习的课程,需履行退课手续。

第十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或不及格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其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学校有关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具体按照学校有关学生请假制度执行。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具体按照学校普通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单位,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3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3年(含3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含1/3)的;

(二)因学习困难、出国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三)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四)参军入伍的;

(五)其他原因需休学的。

第十四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需提交有关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休学学生办理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且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创业休学除外)。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复学。

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愈证明(某些特殊病情的需附学校指定的专科医院专科医生的病愈诊断证明),并通过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得复学。


六、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身心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符合续休条件的除外);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2周没有报到注册的;

(五)非毕业当年且无特殊原因一学年所修得学分低于15学分的;

(六)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同意的。

第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备案。

第十九条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后办妥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有关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七、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在弹性学习年限内返校修读,达到毕业要求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发证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发放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南京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当年学位申请标准的相关规定,由学校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获得学位时间从发证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学生严重违背学术诚信,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具体按照学校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提前完成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专业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者;

(2)汉语HSK未达到相应等级者;

(3)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者。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毕业、学位证书、学习证明由国际教育学院印发。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国际教育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