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留学研究生教育正常教学秩序,规范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委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章、规范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经我院录取的留学研究生新生,应凭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主动联系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拒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其它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将以旷课论处。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将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留学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的应联系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除因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七条留学研究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到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附南京艺术学院校医院或其他正规医院证明。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八条留学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九条留学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条研究生请假需遵循研究生请假条例,该条例要求如下: (1)外籍新生必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来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不可抗拒正当事由外,不能按期报到者,取消学籍的处理,奖学金生上报奖学金管理部门。 (2)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外籍研究生应到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办理相应报到注册手续,未经允许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将视为自动退学。 (3)如因身体不适,需凭借医院的病历或者假条向国际教育学院的班主任老师请假,经批准后将假条交给任课老师方可离开。除因急病或者紧急事故外,不允许事后补假。 (4)如因毕业论文需要,必须离开中国进行资料搜集和整理,需提前拟定学习计划,交由导师审核并且签字同意之后交给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秘书处审核,待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就读研究生3年期间一般不超过2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南京的一律按照旷课处理,并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获得中国政府各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因毕业论文需要请假,请按照第三章第二条规定外,还需要在申请研究的假期结束前须返回中国,并立即将研究成果或搜集整理的资料交给导师,待导师同意签署达到预期成果,国际教育学院补发请假期间的生活费。未达到预期成果或者未按期报到的不发请假期间的生活费。未经批准擅自回国的一律按照旷课处理,停发生活费并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如因个人原因请假离开中国,需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秘书处领取假条填写,经批准后将假条交给任课老师方可离开,按照规定的日期返校。获得中国政府各项奖学金学生请假期间不发放生活费。 (7)如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影响课程安排的同学需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秘书处领领取假条填写,经批准后将假条交给任课老师方可离开,按照规定的日期返校。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一条留学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二条要求转学的留学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转学手续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休、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十三条留学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第十四条留学研究生休学以1学期为限(服兵役除外),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年(含1年)。 第十五条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息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六条留学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在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且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七条留学研究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复学。 第十八条留学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被取消学籍的、退学的、开除学籍的留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条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违法乱纪,按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二)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适合参加学习的,或者因其它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学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六)留学研究生经过国际教育学院报研究生管理部门认定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一条退学的留学研究生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退学研究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发放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退学不是对留学研究生的处分,退学的留学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留学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有关申诉规定进行申诉。申诉期间,退学决定暂缓执行。
第七章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五条留学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留学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论文工作及其它教学实践环节,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七条留学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国际教育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要求提前毕业的留学研究生须在提前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要求延迟毕业者,须在原毕业日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即在每年的三月底以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九条完成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研究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南京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当年学位申请标准的相关规定,由学校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通过南京艺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十条毕业和学位证书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国际教育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