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艺院发〔2014〕64号
南京艺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艺术学院各二级院(校)、部门,各直属单位。 (一)教学差旅费在学校核定下拨的学院业务费中列支,教学专项从对应的项目经费列支; (二)科研差旅费在对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行政差旅费在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办公费中列支。行政办公经费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 (四)外出招生差旅费中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参照本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按照招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外出招生差旅费从招生报名费中转教学业务费部分或招生就业处招生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变动情况同步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乘坐同等级舱(座)。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相当副省长职级、校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外,正副教授、正副处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事先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出差申请表》,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讲师、科以下及相当职务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实报销。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坐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省内如遇出差随行行李较多,且任务特别紧急的,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可以使用学校车队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可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因公出差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相当副省长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校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及相当级别人员,正高职称、正处长及相当级别人员可住单间;其他人员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与会、外派、写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参加各种会议必须按《南京艺术学院关于参加各类会议的有关规定》文件精神执行。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含培训,下同),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的,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凭会议通知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四条办理。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会议、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培训资料上交本单位。 第二十六条离开常驻地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生活补助,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接受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回原单位核报。 第二十八条人员借用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借用外地工作人员的,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只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借用人员到借用单位的路费和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出差的差旅费,均由借用单位开支;借用期满返回原单位的路费由借出单位开支。 第二十九条教师带学生外出写生,带队教师按差旅费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学生因写生费已由各二级学院包干补贴学生,不再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三十一条由部队转业到我校的干部,其到达南艺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校财务处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章职工探亲路费 第三十二条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票。年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 第三十三条乘轮船的,报三等舱票。 第三十四条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 第三十五条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十七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九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 各部门、二级院(校)财务“一支笔”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或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二级院(校)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校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格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纪委、监察、财务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校党委、校行政批准,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七条学生实习、写生以外学校公派的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按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出差伙食补助一律按照一般工作人员的二分之一执行,研究生参加非学习任务的科研工作可按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南京艺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南艺院发〔2006〕22号)同时废止。凡实行之日前出差,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艺术学院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南京艺术学院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申请表
南京艺术学院
附件1 南京艺术学院差旅住宿费 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附件2
南京艺术学院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申请表
年月日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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