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30  浏览次数: 18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投资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在资产管理活动中,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科学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为组长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讨论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讨论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三)对二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等。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并制定学校的实施办法;布置和检查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根据学校建设需要,提出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意见,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请有关会议决策;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核或审批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处置等事项;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对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工作,针对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归口资产的日常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负责学校设备的账、物管理;负责学校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及实验室仪器设备(含实验室配套家具)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等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

(五)发展规划和社会合作办公室:负责校誉、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接受捐赠物资并提出调配使用方案;负责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六)后勤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负责学校房屋、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后勤总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在建项目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及数字资源的管理。

(八)美术馆、档案馆:负责存放文物、陈列品及捐赠物等国有资产的保管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所管辖资产的管理制度,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

2.负责所管辖资产的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管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

3.定期盘点,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4.组织实施所管辖资产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

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资产,按照“合理配置,从严控制”的尺度把握。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应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提出调剂申请,优先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调剂,校内无法调剂的可按规范程序对外转让。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购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情况,拟订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书”,包括拟购资产的品名、数量、金额、经费来源等;

(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大额度购置计划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申购单位凭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书”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购置申请;、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资产购置计划书”的批准意见办理资产购置;

(五)申购单位要求调整或追加资产配置,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购置单台套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资产,按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入账。

第十七条 对新配置的资产要及时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校内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其中,校内自用资产管理包含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十九条 校内各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要有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要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人和具体保管人;要利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要随意变动。资产管理员变动时要填写资产管理工作交接清单,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变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变动和交接情况要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禁以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除后勤总公司租赁、托管、划转和批准设立的经营实体的资产外)必须履行申报批准手续。

第五章资产处置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资产,要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按照《南京艺术学院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益要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资产处置收益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校内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涉及产权纠纷的,事发单位要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单位共同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解或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六章资产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使用《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全校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配合归口管理部门,规范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要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相关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校内各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数据负责。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条 校内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由学校投资的企业都有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工程。各归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到出售、转让都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况严重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艺术学院

2016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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