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30  浏览次数: 20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南京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 〔2011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登记的,资产属性为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和房产、机动车辆等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不得处置。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核、报批及备案。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我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我校固定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固定资产,指各单位占有的未使用或不需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已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1.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因频繁使用造成功能减弱、故障频繁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达到重置价50%及以上,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2.独立计价的主要附件损坏且无法修复,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3.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一般不少于5年),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提出报废申请。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九条资产处置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十条资产处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单位对所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和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接到处置申请后, 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和鉴定,并按相关规定提出无偿调拨、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校内调剂使用等处置意见或建议。

(三)审批。将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材料对应上报,报请相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审批。

(四)评估。对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处置。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七)备案。处置审批文件及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等基本情况;

(二)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委托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其中对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除专家技术鉴定外,还须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三)报损资产的核实,由各单位内部提供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四)闲置资产应由各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

(五)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履行学校相关审批手续后,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须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江苏省财政厅备案。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和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须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核,江苏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资产处置办法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其评估残值和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现场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对闲置固定资产,应在校园网发布调剂信息,供学校各单位参考选择或按相关部门批复执行。

第十五条 处置的电子废物,按照江苏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绩2009137号)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处罚。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有关规定上缴财务处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艺术学院

2016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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