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修订)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9-30  浏览次数: 2590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相关程序,根据《南京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南京艺术学院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南京艺术学院所属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需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是指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或规定对该资产已做以下认定:已达到使用年限而无法使用的、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维护成本过高的、已淘汰而无使用价值的、已损坏而维修成本较高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

(一)固定资产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向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2、资产管理员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审核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与《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起提交本单位领导审批;

(二)资产管理员将单位领导审批后的《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审核,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该资产进行相应的技术认定,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报批、报备等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依据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报废处置。

(五)实物报废处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办理资产、财务账务的转移或销账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上缴处置收益。

第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严格审核、鉴定。报废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邀请行业专家进行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书》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五条 批量资产处置时要成立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处置小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使用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小组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研究确定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和处置流程。

(三)审定潜在竞标人、竞标文件、评标办法。

(四)负责竞标信息发布,接受竞标报名。

(五)负责组织现场查勘、答疑等。

(六)组织开标、评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实物处置前,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处置物进行价值评估或技术鉴定。对残值明显较低的处置物也可进行市场询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及时的原则。根据处置物的残值大小和相关规定,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现场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实物处置应根据处置物的体积、重量、位置、类别等分别采用现场处置和集中处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从历次中标商家中,按照处置类别的不同分别建立“优质商家库”。

第十条 处置小组对拟报废固定资产实物处置的工作流程:

(一)确定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和投标保证金额度,并依据报废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残值评估等。

(二)邀请或从“优质商家库”中确定3家以上单位参与竞标;预估残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公开招标。

(三)为防止竞标单位现场串标、围标等现象的发生,事先安排竞标单位逐一到现场察看标的物,竞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交学校财务处,同时填写竞标价格,自行封存并在封口处签名确认后交招标办公室。

(四)组织开标。开标前,处置小组要依据评估结果或市场行情及有关规定确定标的物的处置收益底价;开标后,按最高竞标价格者中标的原则处理,如竞标价格低于底价,此次招标无效,处置小组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五)中标单位必须在学校财务处交清所有款项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合同》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设备的拆运工作。原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现场拆运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活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处置过程中,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南京艺术学院

2016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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