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根据《南京艺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招标方式 第一条 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公开招标的,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招标办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若招标项目在公告后不能满足公开招标的要求,可转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采购。招标办应将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备案,并在会办纪要后附情况说明。 第二条项目招标后6个月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且总价不超过上次中标金额的,若期间市场价格无明显波动,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续标的方式。由项目使用单位向招标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南京艺术学院续标申请表》,由招标办对项目的续标条件符合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与中标单位洽谈,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章招标 第三条 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二)财务处审核招标项目的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标的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招标方式。 (四)项目的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需向招标办提供:1.货物类:品名、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2.工程类: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3.服务类:项目需求清单等相关资料。同时提供项目立项及经费来源的批文。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启动招标。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办通过国家指定媒体或校园网络系统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办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如项目需要,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 (七)成立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项目的使用或建设单位、招标办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等组成,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小组中的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或由招标办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学校监察处负责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招标办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办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满,签发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办书面提出,招标办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活动。 (十)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项目的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项目的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合同审批表》,逐项送审,最后由监察处代表学校加盖合同章生效。 第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须知; (二)主要合同条款; (三)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四)货物或工程量清单; (五)相关技术资料; (六)资质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 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应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报价,投标人在投标书报价栏目中须报分部、分项价格和最终总价。 (二)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同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达到投标文件所承诺的验收合格标准。 (三)履约时间。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明确不能按时完成将承担的责任和赔偿办法。 (四)明确结算方式。 (五)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严格控制在合同标的总额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验收合格后再付相应比例的价款,必须留足尾款。 (六)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以示投标人对投标责任的担保。 第六条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有效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办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七条 凡是符合招标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有效资质审核合格的,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八条 投标人接受招标办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投标人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提供相应证件; (五)招标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3家(项目使用单位可推荐,但不得超过入围单位总数的一半)。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十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书; 2.法人资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计算的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 4.项目设计方案; 5.辅助资料表(指基建、修缮工程中的赶工费、优质优价、措施费等); 6.对招标文件中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7.投标承诺; 8.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前要认真阅读招投标须知等招标文件; 2.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 3.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计方案; 4.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算口径、规则、要求以及报价方式,结合企业能力投标报价,并明确其中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5.投标文件应为一套正本、四套副本,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正本与副本如有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注。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2.外层包封应写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和投标单位公章,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包封的粘缝部分用封签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一)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招标办统一封存。接收时应由招标办、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注,做好接收时间记录,并请递交人签字。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标注或投标文件在正式开标前提前启封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递交修改后的投标书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并标注。 (三)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应将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注;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鉴章;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或辨认不清; (四)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三条 开标 (一)开标会议要求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招标办组织; 2.开标会议由招标办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招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招标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部门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3.招标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招标主持人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5.招标主持人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6.监察部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读核查结果; 7.招标主持人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8.进入评标阶段; 9.招标主持人宣布评标结果,公布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评标。评标由招标办确定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办、财务处、项目使用单位代表及行业内专家组成。评标小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对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适当增加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以上(含)的奇数。其中,行业内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评标小组中的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一)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招投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小组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投标活动,待核实后,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二)评标程序 1.招标办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评标小组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质量、方案、服务承诺、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并评分或无记名投票; 3.招标办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或无记名投票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候选人。提供样品的项目应封存其投标样品。 第十五条 中标 (一)中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其投标价格最为合理优惠。 (二)确认中标候选人后,招标办填写评标报告,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备案。 (三)招标办在校园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 (四)公示期满,招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新一轮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及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 机关各直属部门总价为5万元及以下的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签;各二级学院总价为5万元及以下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由各学院分管领导审签;凡总价为5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均由学校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签;合同总价为5万元及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处长审签,凡5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分管基建处的校领导审签。 (一)招标项目使用部门(或建设部门)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办规定的合同格式起草书面合同,项目的使用部门(或建设部门)应同时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合同审核表》,按规定由项目的使用部门(或建设部门)对合同中技术、质量等条款提出审核意见;招标办对采购清单提出审核意见;审计处对付款金额、付款方式、违约条款提出审核意见。使用部门(或建设部门)和中标人应根据审核意见重新订立正式合同,最后由监察处审核无误后加盖校合同专用章生效。 (二)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结算方式,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标的总额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合同变更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总价10%(含)且经费不超过预算的项目,由原评标小组讨论决定。 (二)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总价10%-30%(含)或经费超过预算的项目,须报原分管领导同意,落实增加经费后,由原评标小组重新讨论决定。 (三)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总价30%的项目必须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 (一)修缮工程类合同签订后,合同条款的履行由项目使用部门负责,招标办协助。 (二)基建工程、基建物资及设备采购的合同签订后,合同条款的履行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招标办协助。 (三)教学、科研、办公、生活服务类设备采购的合同签订后,合同条款的履行由使用部门负责,招标办协助。 (四)物业管理、经营场所、校园绿化、门面房出租、安保及保洁等承包类项目的合同签订后,合同条款的履行由代表学校的甲方部门负责,招标办协助。 (五)图书、教材采购的合同签订后,合同条款的履行由学校图书及教材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办协助。 招标项目完成后,使用部门须填写《南京艺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单》送交招标办,由招标办邀请使用部门、技术专家、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小组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未履行验收手续的物资及设备,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南京艺术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