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南京艺术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南京艺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第四条  教代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教代会的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及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和教代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代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享有公民权,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在本职工作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于群众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学单位及直属单位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的比例应占教职工人数的10~20%。

第十三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教代会应当设立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各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十六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与增补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七条  根据大会需要,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二级单位和机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邀请部分离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老工会工作者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开幕式。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教代会主要形式是全体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执委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按期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全体会议。每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必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工会、相关部门和执委会委员代表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正式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团团长、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师等方面的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持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此后教代会的各次会议均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由正式代表总数的5~10%的单数代表组成。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应占多数。执委会成员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 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执委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方能当选。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执委会的表决必须获得委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二)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三)组织制定教代会相关规章制度,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四)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

(五)负责筹备并主持教代会届中的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主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代表团团长会议及时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后勤保障服务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条  教代会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在代表中征集提案。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均可提出提案。为便于提案的处理和统计,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确定相应的起止日期,起止日期以外提出的提案,计入平时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的提案应一事一案,须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表述应简明扼要。会议期间的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团,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提案可直接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案组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案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

(三)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案组应向教代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学校党院办;

(二)学校党院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教学或直属单位,提出立案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阅后,逐件转交落实到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两个月内做出处理意见,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

(四)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的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选举产生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工会应协助教代会执委会履行各项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提出教代会的中心议题,

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教代会宣传教育,保证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述;

(五)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

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经2015年5月16日第五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校党委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