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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南京艺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

南艺院发〔201714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诉人

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并提出书面申诉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被申诉人

对学生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校相关部门。

第四条 处理申诉的机构

处理申诉人申诉的机构是南京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团委。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47名常设委员和3名临时委员组成。其中,常设委员分别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管教学工作领导、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团委相关负责人担任;临时委员分别由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且不得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处理申诉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书面申诉;

(二)复查申诉人的书面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处理;

(四)记载询问记录、会议记录、表决记录等相关申诉处理材料,并做好存档工作;

(五)作出建议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的复查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建议撤销或变更复查意见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申诉的受理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递交书面申诉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诉材料的审查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意见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超过申诉期限的;

3.申诉事项已被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并作出维持或变更复查意见的;

4.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完整的。

第八条 申诉的复查程序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的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和召开复查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复查意见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意见: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原决定建议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或处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应当在在发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新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

(三)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但处理或处分等级认定不当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提出变更原决定的建议意见,在相关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新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条 申诉的撤回

受理或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执行的规章制度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三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参照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